4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:骆驼—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
5 沙番—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
6 兔子—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
7 猪—因为蹄分两瓣,却不倒嚼,就与你们不洁净。
8 这些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死的,你们不可摸,都与你们不洁净。
9 「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:凡在水里、海里、河里、有翅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
10 凡在海里、河里,并一切水里游动的活物,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
11 这些无翅无鳞、以为可憎的,你们不可吃它的肉;死的也当以为可憎。
12 凡水里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
13 「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、不可吃的乃是:雕、狗头雕、红头雕、
14 鹞鹰、小鹰与其类;
15 乌鸦与其类;
16 鸵鸟、夜鹰、鱼鹰、鹰与其类;
17 鸮鸟、鸬鹚、猫头鹰、
18 角鸱、鹈鹕、秃雕、
19 鹳、鹭鸶与其类;戴 与蝙蝠。
20 「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
21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,有足有腿,在地上蹦跳的,你们还可以吃。
22 其中有蝗虫、蚂蚱、蟋蟀与其类;蚱蜢与其类;这些你们都可以吃。
23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
24 「这些都能使你们不洁净。凡摸了死的,必不洁净到晚上。
25 凡拿了死的,必不洁净到晚上,并要洗衣服。
26 凡走兽分蹄不成两瓣、也不倒嚼的,是与你们不洁净;凡摸了的就不洁净。
27 凡四足的走兽,用掌行走的,是与你们不洁净;摸其尸的,必不洁净到晚上。
28 拿其尸的,必不洁净到晚上,并要洗衣服。这些是与你们不洁净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