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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標點和合本 - 利未記 - 利未記 25

利未記 25:23-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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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「地不可永賣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也要准人將地贖回。
25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,賣了幾分地業,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
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,他自己漸漸富足,能夠贖回,
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,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9「人若賣城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年之內可以贖回;在一整年,必有贖回的權柄。
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,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,世世代代為業;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。
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,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,都要出買主的手。
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,其中的房屋,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。
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,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,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,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
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,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。」
35「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,手中缺乏,你就要幫補他,使他與你同住,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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